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16 00:00:00
院机关科(室)及院属各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平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推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平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院属各研究中心、良种开发中心、平丰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
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领导,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省外出差按照《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和标准间)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内其它地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平顶山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2)。到本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用。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平顶山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在外市地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平顶山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平顶山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公务活动,不按出差办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大的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科字〔2013〕8号)同进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1、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2、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
 
 
 
附件1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住宿费限额标准伙食补助费
标  准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北京800500350100
天津800450320100
河北800450310100
山西800480310100
内蒙古800460320100
辽宁800480330100
大连800490340100
吉林800450310100
黑龙江800450310100
上海800500350100
江苏800490340100
浙江800490340100
宁波800450330100
安徽800460310100
福建800480330100
厦门800490340100
江西800470320100
山东800480330100
省份住宿费限额标准伙食补助费
标  准
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青岛800490340100
湖北800480320100
湖南800450330100
广东800490340100
深圳800500350100
广西800470330100
海南800500350100
重庆800480330100
四川800470320100
贵州800470320100
云南800480330100
西藏800500350100
陕西800460320100
甘肃800470330100
青海800500350100
宁夏800470330100
新疆800480340100
 
 
 
 
附件2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  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审批人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 版权所有:平顶山农业科学院
    技术支持:平顶山市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农科院微信公众号

邮箱:pdsnky@163.com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农科路5号

网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