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8-07-16 00:00:00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科(室)、各中心、平丰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全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订本制度。
现印发《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认真履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响应党中央“厉行节约”的号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机关日常财务开支,财务科负责院机关的财务管理及院属二级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院财务科按照规定年初编制全院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院属二级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院属二级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挪用。
第七条 院属二级单位实行定额预算管理,各单位经费包干,自行掌握,超支不补,结余留存。包干经费由院财务科按规定逐月拨付给各二级单位。
第八条 科研经费拨付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报院科研科审核后,经院长签批拨付。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落实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院机关按照财政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收入支出额度执行。
第十条 平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财务制度,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分红一次,分红比例根据业绩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结算和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规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公务卡等形式结算,没有特殊情况的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要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出纳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在月末与单位会计的“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四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做到日清月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五条 大额支出开支执行事前预算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叁仟元以上支出),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主要开支项目管理规范
(一)三公经费的开支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求只减不增,本年决算数不能超过年初预算数,执行月报制度和月公示制度。
(二)办公费支出流程
1、院机关办公费以实际需要支出,填制《办公费支出预算表》后,经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以公务卡形式统一采购。
办公室发放领用办公用品,要建立办公用品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2、办公室经办人凭《办公费支出预算表》、发票、采购清单和公务卡清单经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财务结报
(三)差旅费支出流程
1、日常差旅费开支以实际工作需要列支,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办行[2014]27号)规定标准执行,操作流程:
(1)事前填制《差旅费预算表》和会议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批,以公务卡结算为主(特殊情况除外);
(2)结报时凭《差旅费预算表》或会议通知经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财务结报。
2、因公出国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研讨会、交流会、参观性质会议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支出权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主管领导审批单笔和总额3000以下的开支;
2、单笔和总额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3、院属二级单位500元以下的日常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500—1000元由二级单位班子办公会集体审批,1000元以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开支范围包括除项目支出及职工工资正常外的各项日常支出)。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数量和金额较少时,按规定需要单位采用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自行采购)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财务科按照采购法履行采购手续。需要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的要求,按照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开标前泄露标底;
 7、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片管理,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处置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实物清查盘点,切实做到帐实、帐卡相符。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管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报账员)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五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个人因私不得借用单位现金;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9、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院财务科对院属二级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机关及院属二级单位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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