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7-16 00:00:00
各科(室)、中心、平丰公司:
为加强农业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全院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步伐,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30日
附 件:
 
平顶山市农业科学
科研管理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步伐,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农业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标准化等重大课题,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中心,坚持“科研立院、人才强院”方针,遵循农业科研规律,开展种质创新和技术创新研究、成果示范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实力,促进农业科研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科研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研面向产业需求的原则。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时调整研究方向,不断适应产业需求,实现农业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二)坚持自主创新研究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坚持科学研究与成果推广相结合的原则。以成果为依托,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搞好科技服务,加快推广步伐,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鼓励科研创新,反对一切形式的科研造假行为。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我院承担的国家、省、市政府设立的计划或专项科研项目;与其他单位有协作协议和协作经费的协作项目;政府、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科研和开发项目;我院自主选题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  院科研科为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项目受理、申报、监督、组织协调等工作;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其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等任务。
第六条  院属单位(研究中心、科、室、公司等)应积极对院委托管理项目履行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并支持、配合院科研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院科技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全方位搜集农业前沿科技信息,充分发挥单位、专家、专业优势,努力提高科研项目申报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原则:国家、省、市级重大、重点项目由院统一组织申报,其它项目可由院属单位申报。所有列入计划的项目需报科研科备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国家、省、市项目:科研科发布各级各类项目申报信息,院属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申报,科研科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然后由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院自主选题立项项目:项目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将项目有关材料报院科研科,科研科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院统一组织召开项目开题报告会。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等进行论证。项目申请人通过多媒体现场汇报并答辩,院学术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要超过到会人数的2/3,最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科研项目管理
(一)所有科研项目实行科研科监督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负责项目方案的制定,技术路线的确立,科研经费的使用,研究计划的实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完成项目检查、监理、验收、考评等任务。其责任和权利如下:
1、以院名义立项国家、 省、市级项目和院里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与院签订项目合同书,实行目标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科提交项目任务批准合同、拨款合同以及项目论证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
2、以院属单位名义立项的国家、 省、市级项目和院属单位自选的后备项目由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上报科研科备案。各单位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实行目标管理。
3、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组建科研团队,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实行分工协作管理。如因团队成员工作不力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损失时,项目负责人要上报院人事、纪检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院科研科和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所有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科研科统一下达年度科研计划。
(三)院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周期。届时对原确立重大项目进行三年总考核,学术委员会论证确立下一轮院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均应提交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负责人、详细经费预算等,并将其列入年终项目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科研科负责科研内容、财务科负责经费使用,对院所有科研项目统一组织检查。检查分定期考评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主管领导。
(一)项目考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带队,院科研科、财务科及学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组成项目考评小组。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内容和目标,对项目试验设计、田间管理、试验调查与分析、科研档案、研究报告、发表论文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定百分考评标准,逐项考评。
(二)项目考评分年中、年末两次进行。考评小组深入各研究中心(科、室)、公司,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依据各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评分标准评分。考评组的评分占该项目考评总分的40%。
(三)召开项目汇报会。项目负责人通过多媒体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现场出示有关文字材料(项目总结、科研档案、新品种、新技术、图片、视频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与会科技人员分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个项目评分,院学术委员会和科技人员评分各占该项目考评总分的30%。
(四)根据考评结果,对项目综合评分并排列名次。第一名奖励1500元,第二、三名各奖励1000元。综合排名前三名且评分大于85分者视为优秀,综合评分70分以上视为合格。同时,项目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晋升为院重大项目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延续或变更
所有列入研究计划的项目,应按设计方案进行,不得随意中止或变更。国家、省、市立项的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后备项目需要中止或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并报送院科研科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委托执行或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其年终总结或项目研究报告,必须交科研科登记后方可报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规定,分项目按年度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  院组织申报并立项项目经费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部门提取8%管理费,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 5万元。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按照“先预算,后使用”原则执行。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制定年度分项支出预算,经科研科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编制各项目科研经费年度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严禁修改列支款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一律先审批后开支,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项目支出审批单,经科研科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科、财务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监督。年度结余经费,项目组下年度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预算,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申报计划书执行。
第二十条  对挪用、滥用、截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停拨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财务科、监察室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末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结余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四章   科研条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条件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各负其责、节约高效、避免浪费。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试验地管理。试验地必须用于科研试验和生产示范,应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利用,并能体现科研与示范效果。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高、精、尖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实行专人集中管理;科研用大型和耐用设备,统一管理使用;小型仪器设备各自保管。所有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仪器的购置,实行统一采购。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依法依规统一采购。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设备的内部调剂。对通用仪器设备,原使用部门不用时,本院可视其情况调配给其它部门使用。
第二十八条  科研设备的报废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管理部门联合鉴定后,方可报废。报废时要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终结时应将科研设施移交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变动时应及时报科研科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通过项目考核验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将全套材料(如查新报告、研究报告、主要技术证明、附件等相关材料)报送院科研科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组织鉴定或申报。院属单位自行申报成果需报送科研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的确定
(一)科研成果完成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核决定,并报送院科研科备案。
(二)科研成果的报奖人员以项目参加人员、科研管理人员为主,按参与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列顺序。
 
第六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科研科负责全院种质资源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利用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育种材料、研究资料丢失、虫蛀、鼠咬、霉烂、混杂而使育种材料不能使用,首先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种质资源、高代自交系、新品系及亲本材料记载档案年初备份报送科研科统一保存。
第三十三条  种质资源征集
(一)鼓励科技人员引进征集种质资源。
(二)征集的所有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登记、保存。
(三)征集种质资源应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三十四条  种质资源保存
(一)冷库保存。种子形式资源材料收获干燥后进行密封包装,备份交科研科统一冷库保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者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更新补充。
(二)种质资源圃保存。多年生植物采取田间保存活植株保存种质,由项目组负责种植管理。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
(三)试管苗保存。无性繁殖材料采取试管苗方式保存。
第三十五条  种质资源交流
(一)种质资源属本院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二)对外提供院科研创新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科研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签订合作交流协议。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全院职工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新品种及新种质资源等本院知识产权均有保密义务,未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开发。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职)或调动工作的职工,一般三年内可享受原科研成果开发所取得效益的分配部分,但是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科研成果(品种、技术及物化产品等)对外出售、转让、开发时,须向科研科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原件报送科研科备案。同等条件下,院属单位拥有优先购买开发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收益分配
(一)本院知识产权(品种、成果、专利等)出售、转让等纯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按本院所获纯收益的40%奖给课题组人员,30%奖给行管后勤服务人员,30%留院作为科研专项经费。
(二)科技成果开发经营给本院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成功的成果,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新增纯利中提取35%,用于成果相关完成人奖励。分配按第39条(一)款进行。
(三)因本院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标准、品种参试、品种审(鉴)定等)获得的奖励,70%奖给课题组人员,30%奖给行管后勤服务人员。
(四)院及院属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知识产权,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合同约定办理;无合同约定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电子文档。
第四十一条  全院科研档案由院科研科统一管理,院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科研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二条  科研资料的归档范围
(一)科研项目准备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审批文件、计划任务书、计划申请书、协议书、项目研究合同、委托书、调研报告等。
(二)研究试验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声像资料、研究报表、参试品种的区试总结、生产示范总结、重要的来往文件等。
(三)总结验收阶段:科研总结、研究报告、论文等。
(四)成果申报阶段:各级成果申报材料、奖励证书、品种审定证书、鉴定证书、成果报告表、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五)开发性项目包括开发方案、协议、合同、开发总结、经济效益证明等。
(六)协作项目包括主持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双方签订的合同等。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科研资料的正本外,可按要求将复印件报送项目主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科研资料的归档要求
(一)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立卷归档,所有归档资料经院科研科审查验收后归档。各种科研材料、资料等内部材料必须于年底前或下一个科研周期前归档。获奖证书、审定证书、品种保护证书等外来材料必须于评审发放单位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科研科。年度项目总结、课件等提交材料必须按时报送科研科,不能按时归档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及电子文档(两者缺一不可),内容真实可靠,严禁使用代号入档。
(三)凡归档的科研资料,做到手续完备,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
第四十四条  科技人员退休、调离时,必须到院科研科办理科研档案清理手续。
 
第九章   科研奖惩
 
第四十五条  新品种审(认)定奖  对院自育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地方品种资源,通过国家、省审(认、鉴)定,奖励数额如下:
 
    级 别
类型
国家级
(元)
省级
(元)
农作物审定品种2000010000
其它审定品种50003000
鉴(认)定品种50003000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奖:凡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的科技成果,院颁发奖励数额如下:
 
级 别
等级
国家级
(元)
省  级
(元)
市  级
(元)
特等奖  30000
一等奖30000015000010000
二等奖200000500005000
三等奖10000030000 

 

第四十七条  项目申报奖:依据争取的项目经费金额,对项目撰写人进行奖励,争取项目经费50万及其以上奖励2000元,50万以下奖励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同一品种多次审定、参试者,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四十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奖:凡我院主持制定的地方标准,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根据标准性质、类别等给予奖励。奖励数额如下:
国家标准(元)省部级标准(元)地市标准(元)
15000100005000

 

第五十条  国家专利奖:凡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专利,根据专利类别给予奖励。奖励数额如下:
 
专利类别数额
发明专利5000
实用新型专利3000
外观设计专利2000

 

 
第五十一条  科研论文、学术著作奖
(一)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发表论文、学术著作,对发表的论文、学术著作给予奖励。
(二)论文(科普文章)、学术著作投稿前需将原稿送院科研科审核、登记,发表后将电子文档、复印件报送科研科存档。年底根据电子档原文和发表刊物原件(二者缺一不可)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三)学术著作、科研论文须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非本人研究领域著作、论文,技术总结性(科普)论文、科普读物,给予200元奖励。
(四)科研论文奖:奖励范围按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进行,只奖励第一作者且为本院科研人员。一稿多投者,只奖一次。
1、在国家级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按1000元+影响因子×2000元计发奖金;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1000元+影响因子×1000元计发奖金。
2、在国家级农业、科技等核心期刊,国家级普通期刊,省级普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稿酬者按稿酬4、3、2倍计发;无稿酬者按千字40元基数乘以6、4、3倍数计算,计发奖金。
3、在市级刊物发表文章,千字以上奖励100元,千字以下奖励50元。
4、发表论文每篇超过5000字者,按5000字计发奖金。
5、核心期刊影响因子、国内期刊的定级标准原则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为统计源。
(五)学术著作奖:
1、奖励范围指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有标准出版编号),且质量较高的学术著作。
2、由本院科技人员编写、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本院科技人员与他人合著任主编、副主编之一者,给予千字30元奖励;其它参考此标准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示范基地、科技服务奖
(一)科技示范基地是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各项目组应根据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建立科技示范基地,要求粮食作物不小于300亩,经济作物露地不小于50亩,保护地不小于10亩。
(二)示范基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每个基地奖励1000元。
1、在基地召开县以上示范推广现场观摩会。
2、由院组织专家现场鉴定验收。
3、市以上电视台、报纸对该基地进行宣传报道,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三)示范基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每个基地奖励2000元。
1、大粮作物规模达1000亩以上,经济作物规模达500亩以上。
2、基地建设单位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3、培训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
第五十三条  与农业科技企业签订技术合作服务协议须有院或院属单位牵头,科技服务费中50%由院或院属单位统筹管理,50%作为科技人员的下乡补助。
第五十四条  资源征集奖:鼓励科研人员利用多种方式征集植物种质资源,资源征集后需向院科研科备案。根据资源类别、特征特性等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各类课题组收益奖金分配原则:第一完成人:30%-35%;第二完成人:15%-20%;第三完成人:10%-15%;第四完成人:7%-10%;其余部分由第一完成人按贡献大小拿出分配方案,报院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五十六条  科研处罚
(一)对于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者,院里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愈期不改者,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取消其项目负责人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课题,将扣回项目负责人因承担该项目享受的相应待遇,并追回经费,三年内不得参加其它项目的应聘;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由于人为失误,造成课题报废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利用、剽窃他人成果撰写主要内容与其相近或相似的论文、论著除不予奖励外,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发表与品种权相关的文章不经备案,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发表声明撤销原发表文章,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五)对于私自转让科研成果或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离退休三年内科技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和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源材料丢失、流失,致使院知识产权及经济受到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行为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科研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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